Affirmative Action 平权法案与大学招生
判决背后的来龙去脉
一封判决书
上周四,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认为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具有Affirmative Action(平权行动)的招生计划违反了宪法。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Jr.在形容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招生过程中,用到了 “elusive(难以捉摸)” “opaque(不透明)” “imponderable(不可预料)”等严厉的措辞。看到此判决后,大家或许会有各种困惑,什么是Affrimative Action?谁在和哈佛打官司?大学败诉后会对招生政策做出什么调整?
今天就由老师为大家进行美国历史和法律的小科普,以及未来可能的招生政策变动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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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irmative Action的历史
Affirmative Action的开端可以追溯至美国历史上的重建时期(1863–1877),彼时的美国刚刚经历了血腥的内战,人们在这个阶段试图重新建立起联邦制国家。为了帮助有色人种摆脱奴隶身份,获得社会资源和生存技能,佐治亚州的谢尔曼将军最先提出给黑人家庭分发物资和田地。然而这个提案在当时遭到了强烈的反对,未能通过。
近一个世纪后的1935年,'Affirmative Action' 这一词,首次出现于美国《国家劳动关系法》,也被称之为Wagner Act(瓦格纳法案)。此时正是罗斯福总统执政期间,他倡导保障工人和其他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权益。在这个背景之下,瓦格纳法案允许工人组建工会,如果遭遇雇主因加入工会而开除或歧视员工,即可用'Affirmative Action' 来为自己争取权利。在这个阶段,’Affirmative Action' 这一概念虽被提出,但与少数族裔或群体并没有什么关系。然而举措旨在解决不公平现象,这也为后面'Affirmative Action' 发展奠定了基础。
时至今日,Affirmative Action发展成为了——多为少数族裔和妇女在教育和就业方面争取机会。而这个行动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例如有些反对者认为对特定族群的偏袒已然造成对其他族群的歧视。而这也是本次最高法院认为大学招生中的种族因素扮演了负面的角色,使得一些特定的种族被歧视而违反宪法。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保守派与自由派在面对Affirmative Action时的态度截然不同,美国的各个州对于Affirmative Action是否适用也有各自不同的立法。
上图中蓝色为平权行动合法的州,黄色为禁止平权行动或类似选择性就业措施的州。
SFFA与哈佛大学的诉讼案
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学生公平招生组织,以下简称SFFA) 是由Edward Blum领导的法律活动团体。Edward Blum谁呢?在过去的数十年中,探究与'Affirmative Action' 相关的诉讼案时,你就会发现Edward Blum。
Blum原本是一位股票经纪人。而如今,他的职业生涯第二幕在与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一役后,迎来了高光时刻。作为一名保守派成员,Blum对基于种族和民族的平权行动持反对意见,他认为一个人的种族既不应该帮助也不应该损害这个人的生活、教育和事业。
Blum自称是一位“业余诉讼律师”,今年71岁的他花了20多年的时间组建了法律团队,寻找志同道合的原告。
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v.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
在2014年,以SFFA的名义,代表被哈佛大学拒绝的亚裔们,在联邦地区法院向哈佛大学提起诉讼。
双方举证:SFFA
在诉讼过程中,SFFA获取了哈佛大学2014-2019年的招生档案和2000-2019年的汇总数据。根据这些数据,SFFA提出亚裔美国人在标化考试、校内GPA和课外活动等招生指标上的得分高于任何其他族裔的申请者。而哈佛招生人员在”positive personality traits” (积极的个人特质,例如讨人喜爱、勇敢和善良)一项中,亚裔申请者的得分始终低于其他群体。反观非洲裔美国人在学术评分上得分最低,但在个人评分上得分最高。SFFA认为亚裔美国申请人在客观衡量指标中得分最高,但在美国所有族群中被录取的机会是最低的。
双方举证:哈佛大学
面对SFFA的指控,哈佛大学否认这是一种歧视,并认为招生过程中使用Affirmative Action符合法律规定。哈佛认为,每年收到的40,000多份申请中,其中绝大部分的申请者在学术层面都很优秀。而面对仅仅2000个入学名额时,学校不可能只考虑标化考试和GPA这些“硬指标”。在学校的审核中,还有个人主文书、辅文书、推荐信、校友面试等其他各种因素在内。在过去10年中,哈佛大学亚裔学生的录取比率从17%上涨到了21%,而亚裔在美国总人口中的人数占比是6%。
联邦地区法院裁决
2019年10月,联邦地区法院裁定哈佛大学的招生政策并未歧视亚裔美国人。
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2020年2月,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收到了来自SFFA的上诉申请,并做出了有利于哈佛大学的裁决。
向最高法院提交请愿书
在此之后,SFFA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请愿,要求最高法院对此前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进行审查。哈佛大学对此提出了反对,并希望最高法院驳回SFFA的请愿书。2021年6月,最高法院要求美国政府提交了对此案的立场摘要,同年12月拜登政府敦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而最高法院最终于2022年1月批准了情愿,并于同一年的10月31日进行辩论。
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终,最高法院以哈佛6票赞成-2票反对,北卡6票赞成-3票反对的结果,宣布哈佛大学和北卡罗莱纳大学采用基于Affirmative Action的招生方式违反了宪法。而哈佛案的反对票少一票,是由于大法官之一的Ketanji Brown Jackson是哈佛督查委员会成员,她回避了哈佛一案但参与了北卡一案,在北卡案中,她投了反对票。
大学对于判决的反应
这个里程碑式的判决结果在美国的本科院校中引发了剧烈的讨论,作为“当事人”的哈佛大学表示将会遵守法律。北卡同样表示了他们将会遵守,但难掩对于判决的失望之情。
一些大学认为,在这一裁决之下,招生过程会更加主观和难以预测。因为大学既要遵守法律,又要多元化地录取学生。
在申请过程中完全不涉及种族,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从申请人的名字开始,招生官就可以探知申请人的种族身份。为此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提到——并不是禁止大学考虑申请人的种族所带来的个人经历。而是将经历作为主体去考虑,这一思考过程不基于种族。
但这一思考的过程,作为旁观者真的能厘清么?恐怕很难。作为申请者,我如何知道大学青睐我的文书是因为我成长中表现出的勇气,还是作为特定的种族而长大呢?
“我认为,很可能的结果是——学校会作弊,然后说’让我们看看谁会被起诉’” UCLA的法学教授Richard Sander如是说。“毕竟被诉讼的概率不高,而诉讼的代价(时间和金钱)十分高昂”
而这一决策最明显的结果就是名校的非洲裔和西语裔学生数量在今年的录取结果中就会出现明显的大幅下降,且这是有据可依的——在文章前面的图中,加州是禁止Affirmative Action在就业和教育层面开展的。2022年加州伯克利秋季入学的新生中,非洲裔美国学生的数量仅占了3.4%,而此时距离Affirmative Action禁令在加州生效已经过去了25年。
上图为如果在审核中排除种族因素,哈佛大学2019届招生人数的比例变化,亚裔和白人的占比都会出现显著增加。
许多大学也在寻求更多培养潜在的多元化的申请者的方法,例如本月弗吉尼亚大学就宣布,将与弗吉尼亚州八个地区的40所几乎从未输送过申请者的高中进行合作。而杜克大学也宣布,将会向家庭年收入在15万元美元及以下的北卡和南卡州的学生提供全额奖学金。
“这是种族平等面临的一次巨大挑战,但也是一次机会。让我们重新开始,看看大学的招生能做什么,有一万种可能性在等着我们” 加州大学伯克利的社会学家,大学录取研究者-Jerome Karabel如是说。
对申请人造成的影响
长篇大论地说完了历史和本案的判决后,大家更关心的可能还是本次判决对于自己未来申请所可能造成的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亚裔美国人和中国大陆的申请人不在一条竞争的赛道上。本次判决后亚裔美国人能获得更多的名额,而中国大陆的国际学生能获得红利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我们已知,面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大学们会对自己的招生过程和材料进行调整,而这一调整过程对国际学生来说也是挑战和机遇并存的。
长久以来,不论是亚裔美国人还是中国大陆的申请人都在努力让自己不那么“像个亚裔”,例如“我不是一个刻板的理工科男生形象”,或者“除了擅长读书以外还很关注某些弱势群体”等等。
而现在,保持多元化是大学招生办的“课题”,静下心思考“我是谁”则是每个人申请人的“课题”了。毕竟自古套路留不住,唯有真诚才是必杀技。